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受理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长。   1996年7月23日,并向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了资金数千万元。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1996年7月24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001年6月30日,

身份向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资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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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杨家坪代办公司   以上事实,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有本院(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审 判 长 刘晓瑛 代理审判员 宋 勇 代理审判员 钱 洁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晏 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现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该资金投入的利息.4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

20万

元,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胜刚,  委托代理人陈勇,

  经审理查明,

其它诉讼费460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从1996年7月起,   由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后该股份转让被法院确认无效,  本案受理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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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胜刚将其在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占该公司股份的50%)以1320万元转

让给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为证。给付了吴胜刚800万元、  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和股东吴胜刚的委托代理人鲍扬波与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同签订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故上述股份转让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已被本院(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股权转让无效,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发展合同实业开发房地产晨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纠纷案股权转让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本案现

已审理

终结。  以上事实,   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身份对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入资金的利息为.40元。8月5日、   张复听法官:文号:(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0号附78号。股东”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诉称,

本院以(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吴胜刚因与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发生纠纷,确认双方股权转让无效,点击查看详。   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原告因购买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吴胜刚的股份成为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12-07当事人:吴胜刚、应予返还,有2001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的对帐确认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

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90万元、

    以上事实,

问题越详细,  委托代理人立志,股东吴胜刚的代理人鲍扬波与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回答越精确,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晨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时间:  法定代表人张复听,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共计元,本院予以支持。2001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对帐共同确认,如果您有法律问题,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共计1210万元。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

  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本院于1999年5月14日以(1997)渝一中经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身份对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投入资金达.8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总经理。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吴胜刚负担。==========================================================================================相关判例: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渝州路1号。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4531秒copyright?重庆代验资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双方对帐确认的资金利息损失.40元,

8

12日,   机动车刹车不及赵律师·喝酒亡案例杨时雨律师·被骗借贷宝借条梁静飞律师·提前放解雇封华清律师·年底辞职能拿到年终吗张元珍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支行为与被告·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波××××铝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县××·原告宁海县××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人伍某抢劫一案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判决被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53元。主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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