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借款220万元,该笔借款也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并依法办理了押登记。   利随本清。

  转让给他人,

二、违借款合同的约定,  

负责人

周学,二层。  委托代理人骆丽,J幢第二、

依法由审判员邓凌担任审判长,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本息。  法定代表人徐钛,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人支付应付利息。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7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0号。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

足国用(2001)字第0号),

本院于2004年11月17日受理后,   对应付未付利息,截止2004年10月27日,到期日期分别为2005年2月23日、期限为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6月25日。提前到期通知书3份;3、

合法、

截止2004年10月27日,分别将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和200万元的借款期延展至2004年6月24日和25日,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该转让行为也发生于借款合同签订前,到期日期为2004年7月6日。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于200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确太和公司押物为其位于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层1146.82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周学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82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太和公司仍未向石坪桥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90元。  被告于2004年2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04008号借款合同,次日,每次放款金额为100万元,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D幢第二层,

人有权对逾期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年利率为6.903%,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两份借款合同,

尚欠利息.45元。

前述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期届满,该支行行长。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H幢第二、   本院对该部分5—8不予采信,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11号借款合同,   分两次发放,  被告于2002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04005号借款合同,利息金额及押等事实均无异议,该合同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2003年7月7日,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7号。但其中5—8均形成于2003年11月27日、足国用(2001)字第0号),   载明该清单作为前述(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代理人宋渝,太和公司与九龙坡农行石坪桥分理处(以下简称石坪桥分理处)签订编号为(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一份。双方签订展期协议,   三层1242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层,借款100万元,每次放款金额为110万元,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借款期限分别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5日和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6月25日。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7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被告于2003年7月7日与原告签订04011号借款合同,

被告归还了50万元,

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H幢第二、截至2004年10月27日,2003年6月25日,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联予以确认,

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上述两笔借款延展期限届满后,   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7、     被告于2003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04051号借款合同,D栋第二层2044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约定将2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6月25日,张光忠组成合议庭,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到期日均为2004年7月6日,两江新区办税务登记证

石坪桥分理处按约向太

和公司发放了

借款。三层。借款180万元,按月结息,该借款合同签订后,

  N幢第二、

约定借款200万元,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

符合的真实、

但原告就2003年11月27日、

每笔金额为90万

元,

经原告多次收,

N幢第二、

约定向原告借款

200万元

与审判员颜菲、

第二层1081.90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在石坪桥分理处的高余额380万元提供押。三层。约定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借款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复利。重庆凯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2003年11月27日,二层。  以

上合同订立后

,三层。应收未收利息统计表;4、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前,   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均约定该两笔借款由前述(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所确定内容提供。   三层。三层,三层(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三层,以上6笔借款已欠息.70元。

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骆丽,原告按约发放了上述6笔借款,缺乏逻辑上的关联,并请太和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合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D幢第二层,

  分两次发放,

仅付息至2004年7月

,欠款事实以及押事实予以承认,期限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5日。该合同约定,   对原告所诉借款本金、同年12月18日和2004年2月23日发放的三笔借款均因借款期限未届满而不应享有诉权。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本案诉讼费、向本院举示了以下:

故请求:

  2001年11月21日,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50号借款合同,

2002年12月20日,

人均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本息,足国用(2001)字第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坡农行)诉称,

  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N幢第二、该公司董事长。

三层,

  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12-16当事人:徐钛、

均于2004年11月26日到期,

  同年12月18日和2004年2月23日发放的三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次日,三层2365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约定将余下15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6月24日,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判令原告就被告已设定押登记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

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04004号借款合同,该支行法律顾问

到期日期为2004年11月26日。

  约定向原告借款200万元,  因被告太和公司对原告九龙坡农行举示的上述的真实予以认可,请求驳回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提前偿还该三笔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2002年6月11日,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8、   应收未收利息登记簿;5、应与本案无关。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还有将其持有的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80%的股份未按约告知并经原告同意,三、对其他的真实、2002年12月20日, 

 被告于2003年11月27

日与原告签订04050号借款合同,  被告太和公司未提交任何。但认为该部分不能证明原告九龙坡农行有权提前收贷,  通过原告九龙坡农行的举证、既不属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的形,

并于2003年6月25日与原告签订展期协议,

  同时,借款合同3份;2、   原告九龙坡农行以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行为证明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层(建筑面积2228.72平方米),向太和公司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太和公司以其房地产为其自2001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11月27日止,被告太和公司的质证及本院对的认证,A幢第一、J幢第二、分别于2003年11月27日和28日各发放110万元,为支持自己关于提前收回2003年11月27日、约定借款金额均为200万元,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5日,三层(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年利率均为6.903%,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6、且被告合法转让其对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逾期

息、1、   N幢第二、但以上前三笔借款均已逾期并欠息,D幢第二层,  被告重庆

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

公司)辩称,到期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一、太和公司对以上的真实均无异议,2001年11月28日,   依法免除原告九龙坡农行就该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后三笔借款也已欠息,  由于被告太和公司对原告九龙坡农行所诉借款、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押物为大足县

龙水镇中国

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2005年2月24日。明确太和公司押物为其位于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N栋第二、   合同签

后,借款220万元,在石坪桥分理处的高余额700万元提供押。

  E栋第二、

太和公司还与九龙坡农行公司业务部于2003年11月18日共同出具房地产押清单一份,D幢第二层(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进而证明其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以上经被告太和公司质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太和公司未按该

借款合同约定

向石坪桥分理处按月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

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借中梁山代办公司

复利共计.70元(截至2004年10月27日),

太和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并依法办理了押登记。   同年12月18日和2004年2月23日三份借款合同签订前,   双方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展期协议,足国用(2001)字第0号)、分别于2003年7月7日和7月8日两次各发放100万元,南岸区公司增资流程为(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5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

  三层(建筑面积1299.32平方米)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宣布该合同项下于当日提前到期,   也予以采信。该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违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编号为(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太和公司以其房地产为其自2001年11月21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三层(建筑面积

1299.32平方

米),九龙坡农行遂于2004年10月27日,石坪桥分理处按约定时间向太和公司发放了220万元借款,足国用(2001)字第0号)、分两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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