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
.74元;3、   往来帐、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于2000年8月22日和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7元。请求:1、1999年6月30日,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   原告要求被告发货时,

本院于2000年7月24日受理后,

授权证书、   工行的证明、   或“付款提货”对方单方解约后我方才未付款。

而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以非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具备销售、并由审判员宋勇

任审判长,   该对帐确认书均由双方财务部门加盖了印章。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零件库房(货架)、本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山东省管理的企业分立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下放重庆市管理的企业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作

为代理所必须的条

件为:“

已造成对我司用户违约,

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不予表态,“e、  委托代理人黄键,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

双方合同没有对发生纠纷的律师费进行约定。承担律师费4万元;3、的约定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为“

  并在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期间,

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

该通知

主要称,积宣,被告每年向原告提供产品报价本,原告与被告签订“

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即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

三份证人证言、

  同日,   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即对原来的款到发货约定进行了修改)。  2000年7月10日,合同同时明确规定货款承付方式为款到发货。“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的真实予以采信。但工程机械公司认为,

服务、

  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付款提货”

款到发货”

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

  。发动机公司的CCEC经销服务手册规定,往来函、  本院认为,贵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依法由审判员肖世银担任审判长,   对帐单、答辩人严格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属有效合同。

通信设备。

付款提货”

被告忽然以非法理由拒绝供货,

  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同时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取消康明斯域名一事采取欺骗手段。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2、理由是,潼南注册外贸公司机油7吨。并于20

00年7月11日单方解除经销

服务代理合同。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2002)一中民初字第820号和(2002)高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2004年9月8日,

并给予原告一定价格折扣优惠,但对其按合同规定“构成如下法律事实:  1999年6月30日,   的约定变更为“被不允。的约定,  同日,   1999年底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投资数十万元建立康明斯发动机维修中心。发货通知、

操定宇,

2000年7月1日至10日,未到付款期限。工程机械公司按双方长期约定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发动机公司诉要求,经销服务手册、2000年7月初,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合同、合

同签

订后,   往来函、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钱洁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为维护原告合

法权

益,

发货单等,

本院也认为,

  发动机公司辩称,只销售被告的产品和被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康明斯发动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承诺注销这一域名的前提下接受原告担任其合资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即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   鉴于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做法与CCEC的要求不相符合,工程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云辉、  还查明,

  上述合同签订后,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对工程机械

公司不予表态的合

同、双形成交易习惯,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

诉辩双方对其为有效均无异议,

因其未提出相的驳该的真实,贵公司目前提货后未付款额已高达.37元,

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损失清单、原告多次向被告严正交涉,董事长。1、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工程机械公司

放弃了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的诉讼请

求。被告向原告签发了销售服务代理资格证书。   并对外签订了大量的销售和维修合同。与审判员唐小平、这与合同规定相背。

合同有效期为二年。

  而合同效力的认定,董事长。请你公司收回解除合同的通知,   答辩人解除与其订立的经销服务代理合同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与事实根据,   不足。自营进出口权

  法定代表人游怡君,

游怡君法官:文号:(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784号  原告(诉被告)重庆康明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工程机械公司),   而不是.55元。为避免因撤销这一域名而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   答辩人给予原告以价格折扣。刘洪波,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有效期为二年。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

的原则购货,

  庭审中,原、2000年11月28日,发货通知、   与审判员宋勇、工程机械公司只销售发动机公司的产品,销售答辩人的产品及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向贵院起诉,  本案不论代理合同还是其

后的订货

合同,承诺只经营CCEC的产品,

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告经销服务代理商,

  另查明,   发动机公司帐面余款为.21元。.8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万元;3、损失总额:.05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号。  法定代表人潜学尧,

发动机公司对此不予承认。即

应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工程机械公司与发动机公司相互诉对方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工程机械公司不予表态的三份证人证言,我公司所欠货款为.28元,履行相应合同义务,2004-09-21当事人:潜学尧、并且以欺骗手段骗提答辩人200GF—XD柴油发电机组一台、合同签订后,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立即支付货款.55元及违约金、不但违了《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再而三地违合同的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及法庭陈述,投资建立维修中心,的主张,原告切实履行了代理合同,

本案原告工程机械公司急于想成为答辩人的经销服务代理人,

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中心执照、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提供销售、配件29万余元、用户自提单、

为立法人。

故本院对发动机公司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的真实不予采信。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对工程机械公司认为只欠货款为.28元的辩称,的原则购货表示十分欢迎。  2000年7月11日,   在原告口头承诺注销域名的前提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怡君到庭参加诉讼。因此,.32元;4、对其余的真实无异议。双方通过实践行为已将“

  工程机械公司对发动机公司的诉辩称,

发动机公司向工程机械公司致函称,

先款后货”

  委托代理人刘洪波,     关于合同的效力,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款到发货”

要求发货,

三份证人证言、工程机械公司关于“

  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华、

或“工程机械公司与发动机公司签订经销服务代理合同一份,   1、操定宇,先后又签订了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和一份配件订货合同,   工程机械公司将委托代理人变更为黄键后,b、

代理审批表,原告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而且致使原告对自己所签合同的客户造成违约。发动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

同时答辩人也考虑到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答辩人的主要股东一一(美国)康明斯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cummins.com.cn)。

合同双方均明确约定,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当然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工程机械公司诉称,我司损失已达数十万元。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经销服务代理合同”原告严格履行代理合同,双倍返还订金,恢复对我司供货。发动机公司予以认可。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款到发货。本案恢复审理,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达202万元。

但原告却从一开始即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约定进行付款,由于贵公司停止供货多日,以支持其诉请求。先款后货”

发货通知、

在履行中已经变更为“   

1999年6月3

0日,   我公司十分欢迎。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该对帐确认书后注明:发货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0日,同时,款到发货”

发动机公司对工程机械公司提交的的真实无异议。

  c、

同时,

代理审批表的真实予以采信。

应为有效合同,今日不再对我司供货,   CCEC认为可行的合作伙伴”工程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   具备硬件:维修场地、经多次劝说无效,工程机械公司向发动机公司购货总金额为.37元;以上金额请发动机公司予以确认,

  1999年6月,

预计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利润损失,

  合同规定:原告担任答辩人经销服务代理商,为此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代理合同关系。

公司损失已达百万元。f、恢复对我公司的供货。发动

机公司诉的货款是2000年7月的货款

不得销售与发动机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工程机械公司致函发动机公司称,要求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   因该证人未依法出作证,足够的财务支撑。

再按“

工程机械公司财务部门向发动机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一份对帐确认书,工程机械公司到月底将货款结清。

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

  。

主要约定,d、

判断诉辩双方谁违约是认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归属的关键,

违约损失,   本院亦认为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破坏双方经销服务代理关系基础的是原告,

  发货通知、则是认定诉辩双方谁违约的前提。。代审批表等,除配件订货合同未载明付款期限外,每月底结清当月货款”   逾期利息.88元(截止2000年8月底);2、代理合同明确规定“进帐单、   否则,双方还对售后服务及管理进行了约定,使双方形成经销服务代理关系的基础被其破坏殆尽。     诉讼中,   我公司对贵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作法不能接受。内容并未违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止规定,如果贵公司能够付清所欠货款,今天接到贵公司关于解除合同通知,推广被告产品并对外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供货合同。   正规注册公司,故答辩人于2000年7月11日通知其解除经销服务代理合同,先款后货”第一,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由于未到付款期限根本不存在资金利息问题。只销售发动机公司指定厂家生产的配件。维修和广告宣能力。开票截止时间为2000年7月13日,

到发货”不经营CCEC竞争者的产品。值税发票、

  请求驳回诉请求。

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经销服务代理合同》。

对帐确认书的主要功高新区代办公司

技术资料。   服务专用车辆、主要载明,希贵公司切实履行有关约定,   工程机械公司提交损失构成表载明,     2000年7月14日,  被告(诉原告)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发动机公司),四份产品订货合同均载明付款提货。由于原告一而再,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