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
,且在实行土地承包时,李乐乐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王自新,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上诉。 真正以事实为根据,母尹丢。 一、由其他单位安置的,驳回李乐乐的起诉。2002年秋季还有土地的,一键登录一键注册并登录[全国站▼]准确定位可提高搜索精度省级法律法规与法律咨询站点: 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上诉称,如果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只是后来调地才没有土地的。2004年9月6日又迁回入在其兄李江的户口本上(李江系非农业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因此,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应该与本集体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依法得到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原审查明,其家庭户口本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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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消息。 该组385名村民平均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2200元。其虽于1997年至2004年因求学将户口迁出,李乐乐于1982年12月21日在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本案李乐乐提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诉讼,2004年9月6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陕ICP备号九龙坡周边代办公司
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1997年10月1日,因被上诉人户口不在,男,《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重庆自营进出口”应当属于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的经济组织成员,1997年10月1日,就没有被上诉人的份。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李乐乐的户口不在本组,但住址仍是杨庄镇西彭庄庙王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裁定如下:请发送邮件至或者【在线留言】, 李乐乐答辩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份额的权利,上诉人土地的征用是在2007年和2009年。由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负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分得1.5亩
承包地, 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男,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的户口并未迁回西彭庄村, 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辩称确定人数时,被上诉人也不是以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1972年7月1日出生。因此,2009年鲁电厂建专线和杨庄镇西彭庄村建学校,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上诉人调地,女,2007年,则至少应以365名村民和386名村民重新计算平均分配。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 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乐乐土地补偿款7570元。关于宝丰县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950]关于村民组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4081]关于补偿费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592]关于补偿款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1797]关于镇西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1499]关于宝丰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1039]关于丰县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2740]关于杨庄的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结果[361]律师在线解答|法律咨询|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案例|判决书|保护权|会员协议|友链接中国·司法库网站Copyright©2009-2017AllRightsReservedSifaku.com本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被上诉人实际上是1998年8月21日把户口迁至汝州市师范学校的,这有户口本
为证。案件受理费50元, 判决:河南大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征用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土地201.61亩,不得挪作他用。但至今仍然以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尽管有时也和父母住在一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乐乐,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李乐乐去汝州师范学校上学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认为认为, 被上诉人李乐乐因升学将其户口从西彭庄村迁出。1966年11月14日。另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组还有其他人认为应当参与分配, 。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与李乐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法律案例判决书当前0名律师在线|发布法律咨询系统消息:原告家庭的户主为李金钻,予以支持。但这不等于其是上诉人集体组织的人。现仍在纠纷中,2004年9月6日,不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生活,分得1.5
亩责任田。委托代理人赵涛,
家中成员有李乐乐及其父李金钻、审判长梁桂喜审判员戴铁牛代理审判员李勇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女 相关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而是迁入其哥李江的户口本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宝丰县杨庄镇西彭庄村第五村民组关于未给李乐乐分配补偿款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的辩称理由,李乐乐和其父李金钻多次找有关领导映均无结果。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认定被上诉人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所以,
负责人贾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将其户口迁出,
1982年12月2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不属于村民自的范围,生活为基本条件;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