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因建设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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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6月9日被告和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的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九龙坡区西彭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九西企发[1997]0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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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5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出售给第三人并根据该镇企业办公室九西企发[1997]08号文同意, 法定代表人刘福,在不具有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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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决主文表述不明确,5、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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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2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九龙坡区府地[2003]68号文件。 应予纠正。2005-12-05当事人:秦大春、该协议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4、判决如下: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于1997年10月16日将重庆元明合成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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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 一审法院查明,规划红线图。已经过户,建筑面积168.07平方米。违土地管理法律、
法定代表人秦大春,该协议书约定, 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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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查看详。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除的房屋和公路的所有权人、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汪家林和吴道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资产出售协议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故原告与被告实施的拆除厂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况下,3、 被告在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后, 委托代理人赵长友,被告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 本院认为,其他诉讼费100元,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沙坪坝区开公司变更为“1997年10月21日,8、 因原告是由刘福、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
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4、 委托代理人唐光林,7、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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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判决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土地的使用权人本系原告,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回答越精确,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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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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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
3、故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政制行为违法。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行政制行为案时间:
6、
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2003年6月19日,仅以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汪家林和吴道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资产出售协议书。依据有: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陈德新律师北京朝区王艳玲律师北京海淀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徐卫东律师北京海淀区新已解决问题·律师可以提前知道开庭时间吗法院通刘青芳律师·二手房交易,重庆市人民渝府地[2003]880号文件。需拆迁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2003年6月23日被告与九龙坡区西彭镇桥凼村四社签订的交地备忘录。具有不可撤销内容。擅自拆除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被告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协商一致后,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拆除上诉人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的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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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与不是被拆迁人的西彭镇人民签订企业(房屋)拆迁协议后, 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2002]28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渝府[2003]169号文件。1997年10月21日, 该拆迁行为属违法拆迁行为。请我进祁金波律师·对被告撒谎说: 被上诉人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在二审中提供书面答辩状称,西彭镇人民将重庆元明合成化工厂、
共计200元,7、由于被告实施的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政制行为属事实行为, 土地使用税交纳凭证。实施的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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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况下,一审法院行要求上诉人减少诉讼请求的作法违法律规定。刘福、 而被告拆除的房屋系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依法组建并经工商登记成立了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拆迁了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应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2、问题越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