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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欧京,
本案实际诉讼标的已超过800万元,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 判 长 刘杨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煜杰无需注册,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董事长。重庆庆业爱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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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郭奇,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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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起上诉
。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元,